三瑞高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瑞高材资讯
2016-08-23 18: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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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8-23

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三瑞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文件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在验资

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股转公司备案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

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双人审批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后,逐级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双重审批。

从专户中支取的款项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实行双人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

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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