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8-11
证券代码:832442 证券简称:思必拓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思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思必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
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
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
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
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
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
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
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
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十二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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