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15
证券代码:832438 证券简称:ST 润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粟全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世杰,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黄任静,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润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新、张凯平、李美生、曾丽、刘买娥、彭正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齐、卢昱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立新、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港林业”)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与原告签订《授信合同》(编号:2016 年授字第 0043 号),双方约定,
被告润港林业向原告借款 1265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贷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的电子回单为准),月利率为 1.8%,并约定了收款账户、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文书送达等相关内容。为保障原告对被告润港林业的债权,被告广西钦州市润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新、张凯平、李美生、曾丽、刘买娥、彭正平于同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2016 年最高保字第 0043-1 号至 0043-7 号),为被告润港林业与原告签订的
上述《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被告张立新、李美生、曾丽、刘买娥和润港林业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6年最高抵字第 0043-1 号至 0043-6 号),以其房产和设备为被告润港林业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6 年 10 月 19 日、2016 年 10 月 28 日、2016
年 11 月 1 日向被告润港林业分别发放了 265 万元、600 万元和 400 万元贷款,
合计 1265 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润港林业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因钦州市顺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接了被告润港林业 925 万元贷款本金
及利息,截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被告润港林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 340 万元,共
欠息 1,580,905.50 元,其行为已违反《授信合同》、《贷款合同》的规定, 原告
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润港林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340 万元,利息 1,580,905.50 元(利
息按 1.8%的月利率计算,从 2017 你那 7 月 25 日计起,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之后按此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广西钦州市润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新、张凯平、李美生、曾丽、刘买娥、彭正平对被告润港林业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决原告对处置被告张立新用于抵押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港大道 101 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州港区字第 980419571 号、钦房权证钦州港区字第 201407699 号,土地证号:钦国用(2010)第 D073 号、钦国用(2010)第
钦房权证城区字第 201303491 号)、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 69 号赛格新时代广场
F 座 FA3F101、FA3F102 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 201107460 号、
钦房权证城区字第 201107464 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决原告对处置被告曾丽用于抵押的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 55 号世纪新城的房产(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 98046741 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决原告对处置被告刘买娥用于抵押的位于钦州市北部湾北大道 55 号中
润蓝天丽都 3 号楼 1 单元 804 房的房产(房产证号: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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