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15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32438 证券简称:ST 润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粟全亮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杜世杰,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职员、黄任静,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市润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新、张凯平、李美生、曾丽、刘买娥、彭正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齐、卢昱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立新、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港林业”)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与原告签订《贷款合同》(编号:2016 年贷字第 0762 号),双方约定,
公告编号:2020-001
被告润港林业向原告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贷款期限起始日以实际放款的电子回单为准),月利率为 1.8%,并约定了收款账户、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文书送达等相关内容。为保障原告对被告润港林业的债权,被告广西钦州市润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新、张凯平于同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2016 年保字第 0762-1 号至 0762-3号),为被告润港林业与原告签订的上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 2016 年 9 月 30 日向被告润港林业发放了 1000 万
元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润港林业未能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18日,被告润港林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500万元,共欠息3,283,334.73
元,其行为已违反《贷款合同》的规定, 原告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向钦南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润港林业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500 万元,利息 3283334.73 元(利
息按 1.8%的月利率以贷款本金余额分段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8 日,之后按此利
率计算至清偿为止);
2、判令被告广西钦州市润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新、张凯平对被告润港林业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已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开庭审理,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2019)桂 0702 民初 3421 号的《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收到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24 日作出
的(2019)桂 0702 民初 3421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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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本金 500 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如下:其中利息以 1000 万元
为基数,月利率按 1.8%计算,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计至 2017 年 3 月 4 日为止;
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 1.8%计算,自 2017 年 3 月 5 日起计至实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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