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润港年报信披迟到吃警示函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恐失职?
ST润港资讯
2019-09-05 1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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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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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5号)显示,经查,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港林业”,股票名称“ST润港”,832438)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润港林业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6日,润港林业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润港林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润港林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润港林业于2008年7月17日成立,注册资本4190万元,于2015年5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总股本为4190万股,主办券商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000750.SZ)。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润港林业于今年4月24日发布《关于不能按时披露2018年年报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如公司无法在


  2019年4月30日之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自2019年5月第一个转让日起被暂停转让;如公司在2019年6月30日前仍无法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的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同日,国海券商发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无法按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今年7月4日,润港林业发布《关于股票恢复转让的公告》,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6日(星期一)起暂停转让。公司已于2019年6月25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7月5日恢复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5号


  关于对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在2018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6日,你公司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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