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2
公告编号:2019-008
证券代码:832438 证券简称:ST润港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19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19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雷丽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傅涛、张燕美、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张立新、张凯平、刘冬伏、韦伦彪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凯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立新、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
公告编号:2019-008
号:2018-032)。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与依据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2018年10月9日开庭审理,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桂0103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张立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8238.95元;
2、被告张立新向原告支付借款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2月5日的罚息为65423.25元,此后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48238.95元为基数,按《微贷通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3、被告张立新向原告赔偿律师代理费14614.00元;
4、被告张凯平、刘冬伏、韦伦彪、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立新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凯平、刘冬伏、韦伦彪、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张立新追偿;
5、本案案件受理费6224元,由被告张立新负担,张凯平、刘冬伏、韦伦彪、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凯平、刘冬伏、韦伦彪、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立新追偿。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0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暂未受到影响,但公司相关资产面临被冻结、执行的风险。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后,公司可能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公司相关资产面临被冻结、执行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除此诉讼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文号为(2018)桂0103民初5692号的《民事判决书》。
广西钦州润港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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