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凯股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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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1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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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3)第 05045 号
致: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
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更正公告》以及更正后的《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更正后的会议通知》”)。《更正后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3:30 在浙江中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举行,与《更正后的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屠瑜权先生主持,并就《更正后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视频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12 名,代表股份 21,622,804 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54.9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如下议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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