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昕软件: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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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7: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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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6-12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16楼05-06单元 518054

电话: (86-755) 2155-7000 传真: (86-755) 2155-7099

关于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文博律师、谢美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刊载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刊载的《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刊载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6月10日上午
9:30在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5号楼218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熊雨前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于 2020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通讯方式参加)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033,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3.8051%。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2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决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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