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04
公告编号:2019-008
证券代码:832414 证券简称:精湛光电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1003民初8442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28日
案号:(2019)苏1003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瞿世鲲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兼总经理
执行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0681民初4057号
公告编号:2019-008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1日
案号:(2018)苏0681执3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启东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李志琴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兼副总经理
执行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苏0681民初4057号
立案时间:2018年11月1日
案号:(2018)苏0681执3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启东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19)苏1003执524号案件
执行依据的(2018)苏1003民初84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下:
(1)双方一致确认本次纠纷金额按本金100万元结算,被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从2019年元月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被告精湛光电从2019年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谭如祥本金10万元,同时利随本清直至付清全部本息为止;
(2)被告精湛光电欠原告谭如祥2018年度的利息为11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谭如祥;
(3)被告精湛光电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谭如祥产生的代理费3万元;
(4)被告何卫东、陈旻对原告精湛光电的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公告编号:2019-008
(5)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三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谭如祥。
2.(2018)苏0681执3975号案件
执行依据的(2018)苏0681民初40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下:
被告瞿世鲲、李志琴结欠原告周江华借款110万元,余款原告承认。还款方式及期限:被告瞿世鲲、李志琴于2018年10月20日前归还原告周江华25万元;于2018年11月20日前归还30万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归还30万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归还25万元。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9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12913元,由被告瞿世鲲、李志琴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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