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12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32414 证券简称:精湛光电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挂牌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不适用
执行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411民初1253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28日
案号:(2019)浙0411执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瞿世鲲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兼总经理
执行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411民初1253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28日
公告编号:2019-007
案号:(2019)浙0411执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李志琴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兼副总经理
执行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411民初1253号
立案时间:2019年1月28日
案号:(2019)浙0411执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瞿世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399,057.0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30日起,以本金10,399,057.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瞿世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6万元;
三、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对被告瞿世鲲持有的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600万股股权(证券账户为0169589175,证券简称精湛光电,证券代码为832414)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李志琴、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何卫东对被告瞿世鲲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19-007
五、驳回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4,287元,合计159,402元,由原告浙江信诺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70元,被告瞿世鲲、江苏精湛光电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李志琴、江苏远洋东泽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何卫东负担153,8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