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30
公告编号:2019-086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2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谭丽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任卫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张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刘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邸重民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86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王秀花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乌苏市金实果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洁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1月3日,原告海尔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任卫新签订《售后回租协议》约定任卫新作为承租人向原告租用相应资产并支付租金,同时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了任卫新《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的《人个连带保证合同》、与被告二作为补告一配偶、被告五作为被告四配偶签订了《售后回租协议》项下的《配偶共同债务确认书》、与被告七签订《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与被告六签定了因任卫新违约回购标的物的《回购协议》。现因被告任卫新未支付租金,经催告后也未按合同履约,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诉请标的合计1080500元):
1、判令被告一任卫新向原告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225000元、支付全部剩余未到期租金人民币375000元以及迟延罚金(自立案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一任卫新向原告海尔公司支付首付款人民币405000元及留购价款人民币67500元;
3、判令被告一任卫新承担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4、判令被告二张静、被告三刘浩、被告四抵重民、被告五王秀花、被告七金实公司对被告一任卫新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被告六元农公司在
公告编号:2019-086
《回购协议》责任范围内承担回购担保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子公司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7024号开庭传票,此案将于2019年6月17日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子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子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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