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5
公告编号:2019-058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情况,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10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08号、2018-071号、2019-016号。现子公司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现对此次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8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愈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陶刚、马媛、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信息: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系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提请反诉,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为反诉被告。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19-058
姓名或名称:贺新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朝阳、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被告提请反诉,贺新刚同时为反诉原告。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4日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贺新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JYN16-DM36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德国克拉斯联合收割机及小麦割台各一台,总价格为人民币158万元,被告在2016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0万元,剩余货款中的79万元,由被告分期支付给原告,尾款9万元在获得农机补贴后支付或者在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因被告未按期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现子公司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797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项判项。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702912元。(一审判决赔偿损失金额为273300元,不服金额为:429612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利息60424元。
4、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五)案件进展情况:
因子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797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子公司新疆元农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
公告编号:2019-058
新0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54元,由元农机械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子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子公司将依法解决裁定事项,同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已判决被告返还设备,预计设备二次销售可弥补损失,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9)新01民终1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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