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06
公告编号:2019-043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情况,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8年8月23日、2019年1月18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51、2019-022号。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书,现对此次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永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爱科、王晓通、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区经理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东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4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供货,被告确认货物交付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货,原告以此为由上诉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30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8万元(按合同总额560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兵9001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70000元;
二、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77100元;
上述款项合计2647100元,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0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
公告编号:2019-043
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给付原告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的资金情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降低了公司资金的周转速度,对盈利不会产生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依法解决裁定事项,同时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8)兵9001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书》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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