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30
公告编号:2019-033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结案情况,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8年10月16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56号。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现对此次诉讼结案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夕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文斌、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东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33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揽合同”原告按合同交付产品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余款,原告以此为由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即付原告货款共计44600元(含运输费12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9月4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含运费)4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元,保全费480元,合计938元,由被告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苏0411执3476号: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已强制执行完毕。至此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苏0411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33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因此诉讼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三山支行(107004671272)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路支行(65001632100052500035),因上述两个账户存在冻结重叠,故仅此案解冻,其他涉诉案暂未解冻。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结案通知书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