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8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2410 证券简称:科神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次公告内容为诉讼进展情况,此次公告所涉及的诉讼内容,公司已在2018年8月23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8-051号。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书,现对此次诉讼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2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8月2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永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海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东盛、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22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2017年3月签订两份设备采购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供货,被告确认货物交付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货,原告以此为由上诉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30万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8万元(按合同总额560万元的百分之三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8)兵9001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目前此案还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正在调解,法院还未对此案作出最终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1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兵9001民初446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68038元,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公告编号:2019-022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案对公司经营方面有一定的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案对公司财务有一定的影响,该笔应付款已在公司付款计划中。公司也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因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资产保全,冻结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北泉路支行(65001632100052500035)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三山支行(107004671272),账户资金合计66562.49元,详见公告《关于公司银行账户部分冻结的公告》编号:2019-023。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
新疆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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