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3
证券代码:832401 证券简称:奥宇节能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8月2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禾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黎红彬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 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张红宇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暂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
4.其他信息:系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红宇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4.其他信息:暂无
(四)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禾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润投资”)起诉认为:2015年11月,禾润投资与奥宇节能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以人民币1500万元出资,取得第三人奥宇节能200万股,持股比例9.09%,并在其后完成了投资入股相关手续。原告禾润投资入股后由于其派驻的管理人员与奥宇原管理人员在管理经营上存在重大分歧,原告禾润投资经与被告张红宇协商由被告张红宇回购原告禾润投资持有的第三人奥宇节能的部分股权,并签署《股权回购协议》。现原告禾润投资与被告张红宇就回购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遂将张红宇起诉至法院,将奥宇节能列为案件第三人。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00)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贰佰壹拾贰万元 ( RMB :
2,120,000.00)(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日,
暂计至2017年8月1日);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张红宇于2017年9月28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财保373号
及《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7)粤0304执保2628号
之一。原告禾润投资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采取措施冻结了被告张红宇持有的奥宇节能 12,895,238 股的股权,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对外公告了《股权司法冻结公告》(公告编号:2017-047)。
根据市场流通价值及综合评估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超出了申请人(原告)禾润投资申请保全的金额,被告张红宇于 2017年 9月 30 日依法向福田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法院尚在审查处理复议申请中,截至公告披露之日,该案尚未作出裁定。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本次涉及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日期定于2018年2月1日。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司披露之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股东之间关于股权回购协议履行产生的争议造成,奥宇节能在诉讼中的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针对第三人奥宇节能。所以,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争议股东之间正积极协商解决。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福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深圳市奥宇节能技术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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