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关于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1988号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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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7】第1988号
致: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贺律师、张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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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以现场会议形式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的。2017年4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7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南阳格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已满2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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