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16
公告编号:2021-051
证券代码:832383 证券简称:大通物流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9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国清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1-051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程国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湖北国恒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爱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被告四:
姓名或名称:湖北重型恒国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鄂州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雍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大通物流与被告湖北国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王国清、程国旗、湖北重型恒国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
恒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签订了《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等
合同文件,合作开发位于鄂州市武昌大道 387 号的 G【2016】013 号
地块,后续签订了《权利义务转移协议》。2018 年 9 月 29 日,原告
公告编号:2021-051
与第三人鄂州市通盛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王国清、程国旗签订了《补充协议》。
目标房产的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审批通过后,因被告国恒公司、王国清、程国旗恶意拖延,不理会甚至故意曲解大通物流提出的合理观点和意见,不断制造分歧和矛盾,拒绝实质解决《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履行中的争议问题,抵押担保手续、就交房标准签订补充协议等工作无法推进,导致目标房产迟迟无法开工建设,原告大通物流遭受重大利益损失。原告大通物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之间于 2016 年 8 月 19 日签订的《房
地产开发合作协议书》;
2、请求判令被告王国清、程国旗、湖北重型恒国臵业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 5547.44 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12565568.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王国清、程国旗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0452.56 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23673039.83 元;
4、判令被告湖北国恒工贸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 2 项、第 3 项
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湖北重型恒国臵业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 3 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未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1-051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不利影响。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鄂 07 民初 90 号》
《民事起诉状》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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