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昂设计未按期披露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江海证券
摘牌利昂资讯
2020-10-09 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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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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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于9月29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4号)显示,经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昂设计”,832378)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要求,利昂设计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以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但截至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广东证监局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此外,利昂设计董事长周涛、董事会秘书羽祖翔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利昂设计、周涛、羽祖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要求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利昂设计成立于2010年12月6日,注册资本3213万人民币,当事人周涛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持股比例54.17%,羽祖翔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3.02%。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的《江海证券关于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江海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利昂设计原定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往来客户复工时间晚,函证的回函率低,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完成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公司无法按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同日发布的《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预计无法按期披露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会计师已于2020年4月完成了公司2019年度审计的现场工作,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与审计相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就重大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除函证外,大部分审计工作已顺利完成。若公司无法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停牌的风险;若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仍无法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公布的《股票因公司不能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被停牌的公告》由于公司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1日起被停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44号


  关于对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涛、羽祖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涛、羽祖翔:


  经查,广东利昂创意设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昂设计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做好当前上市公司等年度报告审计与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等要求,利昂设计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了延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临时公告以及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意见,但截至6月30日,公司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利昂设计董事长周涛、董事会秘书羽祖翔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利昂设计、周涛、羽祖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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