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达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关于对江苏宝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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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18: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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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18



江苏宝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关于对江苏宝达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江苏宝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19年3月15日



生效日期:2019年3月13日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江苏宝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股份),注册地址:吴江市松陵镇开发区庞北路东侧。



沈胜利,男,1953年10月出生,宝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孙大毛,女,1951年9月出生,宝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潘建红,女,1970年12月出生,宝达股份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二、主要内容





2017年7月10日至14日期间,江苏宝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达股份)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胜利、孙大毛控制的公司东台宝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宝达)拆出资金3,965,000.00元,用于东台宝达资金周转,2017年7月20日,东台宝达向宝达股份归还了前述资金。前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016年8月17日,宝达股份全资子公司吴江德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宝达股份实际控制人沈胜利、孙大毛控制的苏州恒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主债权期限为2016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7日,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前述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进行信息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宝达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披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九)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



宝达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胜利、孙大毛对上述资金占用、对外担保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4.1.4条、第1.4条。沈胜利作为董事长,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



宝达股份财务负责人潘建红对上述违规事项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信披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宝达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沈胜利、孙大毛、潘建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已于2017年7月归还,公司已对上述违规事项进行了整改,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对关联方提供担保及向关联方拆借资金未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针对上述违规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经补充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方恒达投资已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了违规担保项下所有银行借款并解除了抵押担保,公司已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全部进行了清理,详见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8-013)、《关于追认关联交易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整改措施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12),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整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18)、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发布的《关于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整改完成的说明》( 公告编号:2018-022)。



2、公司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公司内控管理,加强监管,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3、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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