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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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发布《许昌美特桥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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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0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1名,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4,269.141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2.3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公告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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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01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尚新春、尚岱华、尚冬梅、尚新超、姜雪梅、曹志峰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2,691,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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