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22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BRIGHT&RIGHTATTORNEYS-AT-LAW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008室
Web:www.brightandright.com www.xinsanbaninsight.com
Tel:(8610)5128 9298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国环莱茵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莱茵环保股票发行 (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莱茵环保股票发行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影响本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对于出具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及此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本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所提交的备案文件一起上报。本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股票发行”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并以勤勉尽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7
二、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一)对本次股票发行的批准......7
(二)对本次股票发行事宜的授权......8
三、公司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8
四、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9 (一)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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