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伦信息: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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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15: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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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5-31


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ZR-G-2021-10-01

广西南宁市东葛路 118 号青秀万达金座 44层 4419室

联系电话: 0771-5717601


关于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西智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广西英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召开方式、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主要内容。公司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内容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1 年 5 月 28 日 9:00,本次股东大会于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 23 号 7 号楼 2 层
201B 室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黎英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
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13,700,12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15,900,000 股)的 86.16%。

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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