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11
证券代码:832359 证券简称:益森科技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强化对 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益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
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
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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