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0
公告编号:2023-020
证券代码:832344 证券简称:罗美特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罗美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罗美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罗美特(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和职工选举产生,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阻扰。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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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可以协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应定期召开,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次数,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
(二)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在召开三日前以书面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四)监事会会议实际出席的人数应超过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或二名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经营报告期的财务决算报告和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六)有关监事会的规章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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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主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由监事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监事会会议应对每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会所有议题充分讨论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监事的意见;
监事会凡对要作出决议的事项采用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方式,分赞同、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表决,并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发生相持的意见,所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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