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清安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修订稿)
华清安泰资讯
2024-12-04 18:29:46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12-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

(修订稿)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释义......3

正 文......7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7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14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及相关协议签署情况......16

四、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29

五、本次收购对华清安泰的影响......32

六、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34

七、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41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41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42

十、结论意见...... 4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清安泰、公众公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华清
司、挂牌公司、被收 指 安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
购人 司等下属公司

京能热力、收购人 指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能集团 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

北京国管 指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
北京市国资委 指

人的实际控制人

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将其持有的挂牌
本次协议转让 指

公司合计 7,000,000 股股份转让给收购人的行为

陈燕 民 、 韩彩 云将其 持 有的挂 牌 公 司合 计
本次表决权委托 指 21,589,416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人的
行为

挂 牌 公 司 以 定 向 发 行 方 式 向 收 购 人 发 行
本次定向发行 指

20,000,000 股股份的行为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表决权委托、本次定向发行
本次收购 指

的总称

转让方 指 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

《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与北京京能热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陈燕民、韩彩云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
议》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清安泰能源股
《股份认购协议》 指

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
《收购报告书》 指

稿)》

《公司章程》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