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
(修订稿)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释义......3
正 文......7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7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14
三、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及相关协议签署情况......16
四、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29
五、本次收购对华清安泰的影响......32
六、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34
七、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41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收购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41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42
十、结论意见...... 42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清安泰、公众公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华清
司、挂牌公司、被收 指 安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
购人 司等下属公司
京能热力、收购人 指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能集团 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
北京国管 指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
北京市国资委 指
人的实际控制人
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将其持有的挂牌
本次协议转让 指
公司合计 7,000,000 股股份转让给收购人的行为
陈燕 民 、 韩彩 云将其 持 有的挂 牌 公 司合 计
本次表决权委托 指 21,589,416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人的
行为
挂 牌 公 司 以 定 向 发 行 方 式 向 收 购 人 发 行
本次定向发行 指
20,000,000 股股份的行为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表决权委托、本次定向发行
本次收购 指
的总称
转让方 指 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
《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与北京京能热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转让协议》
《陈燕民、韩彩云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
议》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清安泰能源股
《股份认购协议》 指
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协议》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
《收购报告书》 指
稿)》
《公司章程》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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