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证券代码:832326 证券简称:华清安泰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承诺事项基本情况
挂牌公司全称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
承诺主体名称
任公司
□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 □董监高
承诺主体类型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
√其他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申请挂牌 □股票发行或其他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 □权益变动
承诺来源
√收购 □整改
□日常及其他
√同业竞争的承诺 √关联交易的承诺
□资金占用的承诺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承诺类别 □股份增减持承诺 □股份回购的承诺
□股东自愿限售承诺 □解决产权瑕疵承诺
□公司利润分配承诺 √其他承诺
承诺期限 长期
一、京能热力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事项的内容
的承诺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为本次收购华清安泰所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向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为本次收购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京能热力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承诺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体包括:
1、本公司未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本公司最近 2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本公司最近 2 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本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另外,本公司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行政处罚、有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三、京能热力关于保持华清安泰独立性的承诺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次收购华清安泰完成后,本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华清安泰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华清安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推进华清安泰的业务发展,改善华清安泰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提升华清安泰的核心竞争力。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清安泰《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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