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3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2325 证券简称:ST 捷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浙江捷尚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尚凌辉(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无
执行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浙 0106 民初 576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2 月 8 日
案号:(2020)浙 0106 执 4755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务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尚凌辉(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无
执行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浙 0106 民初 4594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
公告编号:2021-001
案号:(2020)浙 0106 执 479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务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杭州信鸽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无
执行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1591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1 月 11 日
案号:(2021)浙 0110 执 44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20)浙 0106 民初 576 号案:
尚凌辉、周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岩支付双倍返还定金差额部分100,000 元。
(二)(2020)浙 0106 民初 4594 号案:
1、尚凌辉、周王欠蒋剑锋借款本金 4,870,000 元,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
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的标准
计算)以及律师费 50,000 元;该款分期履行,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利息
150,000 元,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利息 413,660 元、律师费 50,000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间,每月月底前按照月利率 1%的标
准支付利息,借款本金 4,870,000 元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付清;
2、若尚凌辉、周王未按约履行前两期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蒋剑锋有权就
利息部分要求尚凌辉、周王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自 2019 年 11 月 15 日起计算至
借款还清之日止,且与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律师费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公告编号:2021-001
行;
3、若尚凌辉、周王按约履行了前两期付款义务,在履行之后的付款义务过程中,蒋剑锋同意给予尚凌辉、周王一次违约机会即一次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机
会,若出现二次未按约支付利息的情况,蒋剑锋有权就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的利
息要求尚凌辉、周王按照月利率 2%的标准予以支付,且与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蒋剑锋有权以尚凌辉、周王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苑路 360 号香樟公寓的房屋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三)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0)1591 号
被申请人杭州信鸽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四期支付申请人周红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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