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仁物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华仁物业资讯
2023-09-04 17: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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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04


证券代码:832319 证券简称:华仁物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最高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 22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艳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主要负责人:侯传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青岛海逸天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9 月 6 日,原告与青岛环海凯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就
“海逸天成”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签订了《海逸天成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物业合同约定原告为海逸天成 项目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物业合同的约定向 包括被告在内的海逸天成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物业实际
使用人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
截止到 2019 年 6 月 30 日拖欠原告综合物业服务费 6,883,546.49
元;第三人作为物业业主根据物业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应承担连带 责任。同时根据物业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如未 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 每天应按缴纳费 用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两被告应按应 缴纳费用的日 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虽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与第
三人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 法权益,并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正常运行。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 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故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综合物业费人民
币 6,883,546.49 元(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
二、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合同约定应缴纳物业服务费
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为
人民币 7,212,460.30 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作出(2019)鲁 71
民初 87 号民事判决:1、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仁物业
支付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1111063 元;2、第三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和被告均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情况

山东省高院于 2021 年 2 月 3 日作出(2020)鲁民终 2866 号民
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三)再审情况


最高院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 223 号民事判决:1、撤销山东
高院(2020)鲁民终 2866 号民事判决和济南铁路运输中院(2019)
鲁 71 民初 87 号民事判决;2、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
仁物业支付 2017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
费 4387215.98 元,支付以每月物业费 239055.61 元为基数,从应
交纳物业服务费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前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
按 LPR 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已支付 1111063 元物业费部分从支付
之日起不再计算违约金);3、第三方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物业服务 费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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