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2286 证券简称:凯翔生物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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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的修订经公司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凯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大会审议本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有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权力,但股东大会不得将上述第(一)至(十)项之法定职权
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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