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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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广东骏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及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次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dentons.cn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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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7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
2、2017年 4月 21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index)上刊登了《通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出席对象、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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