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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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265
当事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
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3-4 层。
经查明,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鑫
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
2014 年年报、 2015 年半年报、 2015 年年报中营业收入存在虚假
记载。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
作为 ST 鑫秋申请挂牌及年报审计业务的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违
规事实:
瑞华所在执行 ST 鑫秋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审计中未充分关注大客户(含新增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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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销售收入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瑞华所在执行 ST 鑫秋 2014 年 8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主营业
务收入审计中对大客户销售收入审计,未执行检查验收确认单
据或提货单据等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
四家大客户销售调整的异常情形。
瑞华所在执行 ST 鑫秋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主营业
务收入审计中未对大额客户尤其是新增大额客户销售收入执行
恰当审计程序。对大额销售客户,未查阅货物签收单或提货确
认单等相关货物流转资料。
瑞华所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第 1.4、 1.7 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瑞华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瑞华所作为审计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瑞华所, 应当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并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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