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ST鑫秋资讯
2019-02-22 17:41:2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2-22

- 1 -

2019 265

当事人: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

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3-4 层。

经查明,山东鑫秋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鑫

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及

2014 年年报、 2015 年半年报、 2015 年年报中营业收入存在虚假

记载。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

作为 ST 鑫秋申请挂牌及年报审计业务的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违

规事实:

瑞华所在执行 ST 鑫秋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审计中未充分关注大客户(含新增客

- 2 -

户)的销售收入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瑞华所在执行 ST 鑫秋 2014 年 8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主营业

务收入审计中对大客户销售收入审计,未执行检查验收确认单

据或提货单据等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

四家大客户销售调整的异常情形。

瑞华所在执行 ST 鑫秋 201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主营业

务收入审计中未对大额客户尤其是新增大额客户销售收入执行

恰当审计程序。对大额销售客户,未查阅货物签收单或提货确

认单等相关货物流转资料。

瑞华所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第 1.4、 1.7 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瑞华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瑞华所作为审计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瑞华所, 应当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并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2 月 18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