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1-09
公告编号:2020-001
证券代码:832265 证券简称:芍花堂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京金茂中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南京金茂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明辉
姓名或名称:徐素梅
姓名或名称: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明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0-001
原告与被告曾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签署了《南京金茂中医药产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与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辉、徐素梅关于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该协议已于 2015 年 3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芍花堂: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一节基本情况——五、历史沿革——六、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里说明)。原告认为《投资协议》约定的赎回权行使条件,要求被告受让原告的全部股份。被告认
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签署的《<关于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
司之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原告的要求没有依据。双方遂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一李明辉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3237.08 万元(本金2194.63 万元+回购利息 1042.45 万元)及逾期利息。
2、要求被告二徐素梅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要求被告三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 月 8 日收到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
出的(2019)皖 16 民初 493 号,判决如下:
驳回南京金茂中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均正常进行,未受本案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01
截止本公告日,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16 民初 493 号《民事判决书》。
芍花堂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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