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发有色: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鸿发有色资讯
2024-04-15 17:35:3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4-15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47 号国金中心一期 27、28 楼

电话:025-68515000 传真:025-68516601

邮编:210019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4年3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公告了《南京鸿发有色金属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提前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3日(星期六)9:30在鸿发有色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9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1,299,7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02%。

2.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公司依法选举和依法聘任所产生,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4.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表决通过,其中第9项议案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