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0
证券代码:832254 证券简称:万安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10 月 10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相关制度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八条转出余额后,应当及时注销
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
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 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
向发行规则》及《监管指引 3 号》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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