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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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由本所指派朱俊跃、张艳会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现代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说明:公司董事会在2017年4月27日公告的本所汤广芝律师因故不能到场见证,本所特指派张艳会律师和朱俊跃律师对本此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进行了核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 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93号大上海时代广场1408-09室(邮编200021)
Units1408-09,ShanghaiTimesSquare,93HuaiHaiRoadMiddle,Shanghai200021,P.R.China
T 86(0)2151086331│E info@ryser.cn│www.rys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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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定于2017年5月25日09时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会
议通知所列的各项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决定于2017年5月
25日09时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目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17年5月25日09时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主席詹智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方式、地点与会议通知中告知的时间、方式、地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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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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