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鑫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恒鑫智能资讯
2024-04-02 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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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02


证券代码:832239 证券简称:恒鑫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广东恒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 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等。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的子公司;

(四)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认为可以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视情况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公司认可的被担保对象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决定受理对外担保事项申请前,应当首先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并对该对外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者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认为可以担保的其他主体;

(三)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产权关系明确;

(五)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部受理后递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被担保对象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对外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对象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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