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伟科技:出售资产事项变更交易对方的公告
摘牌新伟资讯
2023-04-28 17: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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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4-28


证券代码:832230 证券简称:新伟科技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事项变更交易对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出售方:开封市新伟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变更前):耿大勇

交易对方(变更后):耿大勇、苗雨

交易标的:郑州同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同峰”)100%股权
交易事项:公司原拟向耿大勇出售郑州同峰 100%股权,现变更为向耿大勇
出售 99.90%股权、向苗雨出售 0.1%股权

交易价格:700.00 万元

协议签署日期:2022 年 12 月 6 日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 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 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 额占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 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挂牌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第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挂牌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作为分母;在计算分子时,最近一次交易标的资产相关财务数据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包含本次拟出售资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股东耿大勇出售郑州市峰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同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峰窝科技”)100%股权。根据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1]第 YHN053 号),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10 月 31 日,峰窝科技总资产账面价值 3,312.94 万
元、评估值 3,400.21 万元;总负债账面价值 3,312.91 万元,评估值 3,312.91
万元;净资产账面价值 0.03 万元,评估值 87.30 万元;该次股权出售最终交
易价格 87.30 万元。公司 2020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4,404.70 万元,净资
产总额为 7853.7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7,855.46 万元。故该次
出售的资产账面价值 3,312.94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23.00%;
出售的净资产成交金额 87.30 万元,占 2020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的 1.11%。
2.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
公司拟出售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向股东耿大勇出售郑州同峰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同峰地产”)100%股权。根据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2]第 16-00071 号),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同峰地产为新伟科技全资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 2,419.67 万 元,净资产总额账面价值为-201.57 万元。根据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沃克 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国际评报字
(2022)第 2126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同峰地产总资产账
面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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