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实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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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19: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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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222 证券简称:鼎实科技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鼎实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
股东大会,董事会应予以配合。 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同时用邮件或电话方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各股东。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同时用邮件或电话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 方式)通知各股东。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
发出当日。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
发出当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及表决程序。

(六)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少 2 个交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说明
原因。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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