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实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鼎实科技资讯
2020-04-29 19: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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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222 证券简称:鼎实科技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北京鼎实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鼎实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鼎实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北京鼎实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存在控股子公司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上述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公司应当将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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