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1-12
公告编号:2021-035
证券代码:832221 证券简称:聚元食品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192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11 月 10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警示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元食品”);
刘新涛,聚元食品时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总经理;
李孙宝,聚元食品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涛质押其持有的聚元
公告编号:2021-035
食品股份 10,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00%。如果上述股份被全部行权,将导致聚元食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
份质押事项,后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聚元食品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股权质押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涛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孙宝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处罚结果如下:
对聚元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新涛、时任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孙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定。(三)不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出现有层级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1-035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1)192 号】
福建省聚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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