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30
公告编号:2018-004
证券代码:832218 证券简称:德长环保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市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收到平湖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平湖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47号、平环罚字【2017】48号)。平湖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申请了行政复议。
2018年1月26日,平湖公司收到了平湖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行政复
议决定书》(平政复字【2017】29号、平政复字【2017】30号)。
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平湖环保局的处罚决定。
二、处罚事项
(1)2017年6月9日,平湖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检查时平湖公司正在生产,厂区西北部建有一座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单元正在运行,渗滤液预处理区未加盖收集废气。平湖公司上述渗滤液处理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使用。平湖环保局认为平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公告编号:2018-00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责令平湖公司予以整改。平湖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平湖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2)2017年6月27日,平湖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平湖公司进行
现场检查。发现平湖公司厂区西南角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封闭,仓库内存放有吨袋装的飞灰,该仓库外路面有飞灰洒落,现场有明显扬散现象。厂区灰库外路面堆放有吨袋装的飞灰,吨袋上方彩条布覆盖不完全,吨袋旁地面有飞灰洒落。平湖环保局认为平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关于“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责令平湖公司予以整改。平湖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决定对平湖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
三、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整体生产运营产生重大影响。现平湖公司已经在生产经营中加强巡检工作,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47号)
公告编号:2018-004
(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48号)
(三)平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字【2017】29号)
(四)平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平政复字【2017】30号)
德长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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