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12
证券代码:832216 证券简称:善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关敬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穆银丽、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一/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被告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礼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一)、上海恒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二)的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存在机器设备采购合作关系,具体采购情况有:
2015 年 8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JXPGZ201507006)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订购型号为 GTB750C—3630C 的精密挤压涂布机 2 台,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6100000 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时间、交货信息、验收、违约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地交付了上述机器设备,并完成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设备最终验收早于 2016 年已经全部完成,原告方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然而,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仅支付了该合同的部分款项,尚余人民币 1525000 元未支付。
其中包括:该合同第 6 条第 6.2.3 款约定的货款欠人民币 915000 元未付,该合同
第 6 条第 6.2.4 款约定的货款人民币 610000 元全部未付。
2017 年 2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一再次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JXPGZ20170223)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订购型号为 GTB750C—4030C 的精密挤压涂布机 2 台,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6200000 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时间、交货信息、验收、违约责任等方面均做出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地交付了上述机器设备,并完成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设备最终
验收早于 2018 年 11 月 12 日已经全部完成,原告方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然
而,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仅支付了该合同的部分款项,尚余人民币 4960000
元未付。其中包括:该合同第 6 条第 6.2.2 款约定的货款人民币 4340000 元全部
未付,该合同第 6 条第 6.2.3 款约定的货款人民币 620000 元全部未付。
2017 年 4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烘箱改造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JXPGZ20170417)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订购烘箱 2 节,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80000 元。同时,合同对付款时间、交货信息、验收、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地交付了上述机器设备,并完成了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设备最终验收早于 2018 年 7 月已经全部完成,原告方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然而,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一仅支付了该合同
的部分款项,尚余人民币 266000 元未付.其中包括:该合同第 6 条第 6.2.2 款约
定的货款人民币 228000 元全部未付,该合同第 6 条第 6.2.3 款约定的货款人民币
38000 元全部未付。
2017 年 6 月 22 日,被告一再次向原告下《订单》(订单编号:POORD000404)
一份,约定被告一向原告下单订购间歇阀 2 套,订单总价款为人民币 29500 元。同时,订单中对交货时间、付款时间均做出了约定。订单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地交付了上述机器设备,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然而,在 2017年 7 月 22 日货款清偿期届满之后,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一未曾向原告支付该笔订单的任何款项。
2017 年 12 月 6 日,被告一再次向原告下《订单》(订单编号:POORD001162)
一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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