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营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善营股份资讯
2020-04-29 21: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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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216 证券简称:善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本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 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 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 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
否收取价款。
第七条 关联方交易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和自愿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和公允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法定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或监事,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九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定价。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3、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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