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2216 证券简称:善营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深圳市善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一般经营项目:涂布技术咨询与服务;国内 一般经营项目:涂布技术咨询与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 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
外) 外)
许可经营项目:精密涂布机的研发、生产和 许可经营项目:精密涂布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其它各种工业用混合设备及相关设备 租赁和销售;其它各种工业用混合设备及相
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关设备的研发、生产、租赁、销售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依照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股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进行公开转让期间,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相关转让规则。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并依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 (二) 依法并依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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