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飞扬: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科飞扬资讯
2019-05-21 16:33:2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5-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科飞扬科技股份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66575888传真:010-65232181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科飞扬科技股份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07G20160006-03号
致:北京华科飞扬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新北路甲1号C座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科飞扬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华科飞扬科技股份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新北路甲1号C座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截至2019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11,2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90%。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点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如下:

1.《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