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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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16: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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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1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主办券商”)系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无人机,股票代码:832201,以下简称“无人机”、“挂牌公司”或“公司”)的主办券商,通过查询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知悉,挂牌公司存在多起诉讼。后主办券商通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进行访谈知悉公司存在4宗已判决的诉讼。主办券商获取了前述4宗诉讼的《民事判决书》、《应诉通知书》、《民事上诉状》等文件,获悉前述4宗诉讼判决包含1宗民间借贷和3宗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合计3,118.80万元,合计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94%。前述4宗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与杨树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7月无人机为偿还建设银行贷款2,800万元,向原告杨树涛借入过桥资金1,300万元,后银行仅放贷1,500万元,导致公司无法偿还杨树涛借贷本金及利息,杨树涛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粤0515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之日起10内付还原告杨树涛借款13,389,333.33元及借款13,000,000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杨树涛财产保全费5000元。”。



另外,该院应原告申请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粤0515财保13号民事裁定,限额13,000,000元查封挂牌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海围片风雅西路东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澄国用(2016)第00102452016002号。



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8)粤0515

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依法改判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与深圳市富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向深圳市富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电池”)采购货物,货物经签收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截止到2018年10月30日无人机退回部分货物后尚欠货款共计764,924.30元。富力电池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粤0515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富力电池有限公司货款764,924.30元,并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该款利息。”。



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8)粤0515民初1752号判决书中关于对利息的判项:‘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该款利息’,并依法改判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与陈海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向原告陈海丹采购电子板,货物经签收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截至2018年8月31日共欠货款9,471,428.33元。陈海丹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粤0515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陈海丹货款9,471,428.33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另外,该院应原告申请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粤0515财保16号民事裁定,裁定限额9,400,000元查封挂牌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海围片风雅西路东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澄国用(2016)第00102452016002号。



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8)粤0515

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依法改判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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