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涉及诉讼公告(四)(补发)
无人机资讯
2019-03-15 16:54:2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9-03-15


公告编号:2019-009
证券代码:832201 证券简称:无人机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1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汕头市澄海区澄华成大电子玩具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建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喜成、广东地道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加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建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向汕头市澄海区澄华成大电子玩具厂采购无人机配件,货物经签收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截止2018年9月无人机尚欠货款共计7,557,281.01元。成大电子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557281.01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公告编号:2019-009
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文号为(2018)粤0515民初1689号)。
三、判决情况

2018年12月13日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文号为(2018)粤0515民初1689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澄华成大电子玩具厂货款7,557,281.01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8)粤0515民初1689号判决书中关于对利息的判项:“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依法改判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应原告申请,裁定限额7,557,281.01元查封挂

公告编号:2019-009
牌公司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海围片风雅西路东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澄国用(2016)第00102452016002号】。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上诉状(原告:汕头市澄海区澄华成大电子玩具厂)
(二)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5民初1689号)
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