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15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32201 证券简称:无人机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长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菜玲、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加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建欣、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31日,公司向深圳市富力电池有限公司采购货物,货物经签收后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公司退回部分货物后尚欠货款共计764,924.30元。富力电池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64924.3元及起诉后至还清之日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告编号:2019-007
(五)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文号为(2018)粤0515民初1752号)。
三、判决情况
2018年12月21日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文号为(2018)粤0515民初1752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深圳市富力电池有限公司货款764,924.30元,并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计付该款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8)粤0515民初1752号判决书中关于对利息的判项:“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该款利息”,并依法改判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目前仍存在其他诉讼事项,公司将陆续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19-007
(一)民事上诉状(原告:深圳市富力电池有限公司)
(二)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515民初1752号)
广东澄星无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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