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摘牌宝中资讯
2022-01-11 1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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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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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460
当事人:
福建宝中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中海洋”),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 8 号 5-4I 房。
李振恩,时任董事长。
陈玉英,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经查明,宝中海洋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4 月底,挂牌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陈玉英因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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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5 月 28 日,陈玉
英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恩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被取保候
审;2019 年 12 月 25 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判决宝中海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5 万元,陈
玉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个月;挂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向湖北省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玉英提
出抗诉; 2020 年 12 月 28 日,十堰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宝
中海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 5 万元,陈玉英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情形发生时,
挂牌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鄂 03 刑终 185 号
《刑事判决书》载明的事实,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宝中
海洋向福建省立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船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6 份,价税合计 24,986,000 元,税额
3,630,444.49 元。挂牌公司 2016 年对立新船舶确认的相应收入
不真实。
宝中海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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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2017)》)第四条及
第四十八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李振恩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
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信息
披露规则( 2017)》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陈玉英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
四条、《信息披露规则( 2017)》第四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
下决定:
给予宝中海洋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长李振恩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陈玉英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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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中海洋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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